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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8:39:51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对此,古希腊的许多先哲都曾作过阐释:公正是违背比例相称的可能性之间的中部,成比例就是中部,公正就是比例相称,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可见,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中,适当性解决手段之多少的问题,必要性解决手段之彼此的问题,均衡性则解决手段之有无的问题。
[9]参见梅扬:《比例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4期。内在限制是基于权利性质之本身,即权利在其自身性质上理所应当伴随的、源于权利自身之中的界限———公民权利的行使既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也不得侵犯公共利益。故此,立法限制通常构成行政限制的依据,一旦立法限制出了问题,其所带来的危害可能是普遍的、持续的。[18] 比例原则虽是法学领域的专属概念,但其思想渊源却是公平正义理念。实体裁量的类型有很多,既有一些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上的裁量,也有一些手段选择上的裁量,后者比较常见。
比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6]这种不对等的法律状态给国家机关在法律关系中滥用优势地位和国家权力提供了可能,也就需要比例原则的介入对其加以限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7] 最后,两种事故调查的结果,即事故调查报告在可诉性上存在差别。在作出批复之后,涉案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已被明确、清晰地确定,且事实上对后续处理产生拘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此已被设定,这种设定并不从属或依附于其后进行的处理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亦不必然被其后的处理行为吸收。(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2014年医疗法修改,医疗事故调查制度于2015年10月开始施行。
其一是调查委员会自行调查。而行政调查程序中强制要求的供述也有可能利用于刑事程序。
可将事故预防调查限定在那些具有公共性、普遍性、常发性的重要风险领域,与事故责任调查之间形成合理的分工,共同构筑安全事故行政调查的制度体系。《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47条规定: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推翻原结论或者需要对原结论进行重大修改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调查。[27]对此的批评声较为强烈。这种事故调查的目的并不在于追究法律责任,而在于学习反思、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20]参见王旭:《行政法律裁判中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衡量方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22]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另外,相较于事故责任调查,事故预防调查因为并不服务于个案的处理,而是面向未来的制度设计和调整,故而,可以被赋予更大的权限,事故调查机关可以查阅普通事故调查组无法调取的信息,以便应知尽知,为将来的安全法治积累更多的信息、学习更多的知识。但如后所述,将用于某一目的的调查用于其他目的,可能成为法律问题。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下面将结合日本的相关做法和研究,首先分析事故责任调查与事故预防调查之间的关系,再对比两种事故调查在调查组织、启动条件、调查程序、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差异,阐明各自的特点与问题,以期为构建合理的安全事故行政调查机制提供基础思考。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虽然声称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它的内容却与《调查处理条例》有很大不同,而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哥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密切相关。这时,需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
有时成为问题的事故具有系统性,很多不是因为特定个人的过失,而是因为其所属的组织体制不完备,由种种原因叠加起来而发生。例如,有影响力的学说认为,以行政调查为目的实施直接强制,也要适用日本宪法第35条。[29] 在我国的某些实务领域中,事故调查机关与警察、检察之间存在一定合作。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174页。《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规定的事故调查,旨在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行政调查程序也罢,犯罪侦查、刑事程序也罢,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适用该条时的问题。
事故调查违法就可能导致事故处理决定违法。对于同一件事故,事故相关者面对不同的人多次提问,要反复多次作同样的说明,确实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可视为事故预防调查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规定,调查中涉及司法调查时,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第57条)。(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作为选定对象的信息除了消费者厅根据消费者安全法一元化持有的事故信息外,还有申报的案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试验、验证。
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和事故技术调查组,展开现场救援、善后处置、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事故责任调查是一种个别调查,是行政活动的一个环节。前述事故调查机关应有状态研讨会在其总结报告指出,事故调查机关应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包罗性、专业性等属性。所谓公正性,是指事故调查机关不考虑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双方的单方面意见、其他无关机关或个人的意图以及要求追究责任的机关或个人的意图,且不能在表面上让人产生有如此考虑的怀疑。
[30]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伊中刑一终字第2号。所谓包罗性,是指事故调查机关不限定于特定种类和领域的消费者事故,且在知识储备、调查体系、功能等方面具有包罗性。
有时,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教育,不仅仅公开事故调查报告,还展示事故残骸的实物、模拟事故的现场,让人真实地感受事故的恐怖,唤起防止事故的意识。参见宋华琳:《行政调查程序的法治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3期。
该大纲案确认,医疗事故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原因、防止医疗事故,而非追究医疗相关者的责任。有时则是通过参与调查展开合作。
除了事前通知明显有可能隐匿或篡改资料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应事前通知。外部专家的参与也是事故调查与行政活动中其他个别调查的一点区别。[19]对于兼有居住性质的场所,诸如居家营业、以住所为货物的存储场所等,为了更好地保护住宅自由,也应当比照住宅的检查程序来实施检查。任意调查是调查机关在私人的任意协力下展开调查,私人不因不配合而遭受不利后果。
[12]如此,医疗事故调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交由医师和医疗机构自律,进而与本文所说的事故预防调查机关还有很大出入。除应当保密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如果有少数意见,也附具在报告书中。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制定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其第I和第II部分成为公约的强制性文件(2010年1月1日生效),它也是规定了以防止事故再发为目的的调查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的限制规定不多,大多是在调查主体、人员、手段、程序上有原则规定。在查明原因上,事故预防调查要基于最新的安全设计思想,具有从制造到管理、事故后的应对等尽可能广泛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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